試驗機對安全帶的撿驗規則
發布時間:2018-11-23 來源:濟南恒思盛大儀器有限公司 瀏覽:次
試驗機檢測設備針對不同材料采用不同的檢測檢測方法,但每種設備在出廠前都要進行一系列的檢測,以下是詳細的檢測過程。
1.1 安全帶的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,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。
1.1.1 出廠檢驗
1.1.1.1 安全帶必須經過工廠質量檢驗部門按出廠檢驗項目檢驗合格,并附有合格證書后方能出廠。
1.1.1.2 出廠檢驗按4.3、5.1、5.3、5.4、5.6條規定進行。以同一品種,同一材質的產品2000條為一批(不足2000條也作為一個批量)。從中任意抽取6條安全帶作為試樣。
1.1.1.3 出廠檢驗的檢驗結果,如不符合本標準規定,允許加倍抽樣進行復檢,復檢后仍不合格,則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。
1.1.2 型式檢驗
1.1.2.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必須進行型式檢驗:
a.生產廠新試制產品;
b.正常生產后,原材料、設計工藝有較大變化,可能影響質量時;
c.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檢驗;
d.產品停產一年后恢復生產時;
e.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;
f.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。
1.1.2.2 型式檢驗按標準第4章、第5章全部項目進行。樣本數為安全帶6條,各種金屬零部件六只,腰帶料2.5m,縫線3m。
1.1.2.3 型式檢驗的結果應全部符合本標準規定。
1.2 經5.2、5.3、5.4、5.6、5.7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過的試樣不得出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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